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松民一终字第1180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王某某,司机,住长岭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徐某某,住长岭县。
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2015)长民初字第878号民事判决,王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某,被上诉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87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王某某。
审判长 庞 丽
审判员 于 涛
审判员 姚德满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张 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