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2016-07-18 18:27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松民一终字第1180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王某某,司机,住长岭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徐某某,住长岭县。

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2015)长民初字第878号民事判决,王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某,被上诉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87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王某某。

审判长  庞 丽

审判员  于 涛

审判员  姚德满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张 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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