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艳杰与张顺林、赵桂芝、张洪涛物权确认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2016-07-18 18:27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松民一终字第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艳杰。

委托代理人熊伟,吉林群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顺林。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桂芝。

委托代理人姜秋泉,吉林行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洪涛。

四上诉人因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扶余市人民法院(2013)扶民初字第17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吴艳杰及委托代理人熊伟,上诉人赵桂芝、张洪涛及委托代理人姜秋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15)第8次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扶余市人民法院(2013)扶民初字第179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扶余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吴艳杰,张顺林、赵桂芝、张洪涛各50元。

审判长  庞 丽

审判员  张建军

审判员  邰伟莉

二○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王晋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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