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松民一终字第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艳杰。
委托代理人熊伟,吉林群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顺林。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桂芝。
委托代理人姜秋泉,吉林行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洪涛。
四上诉人因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扶余市人民法院(2013)扶民初字第17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吴艳杰及委托代理人熊伟,上诉人赵桂芝、张洪涛及委托代理人姜秋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15)第8次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扶余市人民法院(2013)扶民初字第179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扶余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吴艳杰,张顺林、赵桂芝、张洪涛各50元。
审判长 庞 丽
审判员 张建军
审判员 邰伟莉
二○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王晋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