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浑民一初字第888号
原告:王福林,男,1991年12月11日生,汉族,电信公司宽带安装员。
被告:刘鑫,男,1994年2月14日生,汉族,无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福林诉被告刘鑫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福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福林负担25元。
代理审判员 于青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明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