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福林与刘鑫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8:27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浑民一初字第888号

原告:王福林,男,1991年12月11日生,汉族,电信公司宽带安装员。

被告:刘鑫,男,1994年2月14日生,汉族,无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福林诉被告刘鑫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福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福林负担25元。

代理审判员  于青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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