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松民一终字第5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学超,住长岭县。
委托代理人:高佳玉,住长岭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晁占武,住长岭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晁国新,住长岭县。
原审被告:晁占山,男,58岁,汉族,农民,住长岭县流水镇碱草村棒柴坨子屯,未提供身份证号码。
上诉人高学超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2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高学超的委托代理人高佳玉,被上诉人晁占武、晁国新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晁占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212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高学超。
审判长 庞 丽
审判员 于 涛
审判员 姚德满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