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松民破立字第1号
申请人:王延光,男, 1968年9月21日生,汉族,
被申请人:松原市旺业家天下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殿华,总经理。
2015年7月20日,申请人王延光以被申请人松原市旺业家天下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未能清偿其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松原市旺业家天下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松原市旺业家天下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经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王延光的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10份,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宋作霖
审 判 员 刘祥芬
代理审判员 陈 龙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