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松民二初字第86-1号
原告:李伟伟,女,汉族, 1975年8月4日出生,
被告:肖轶林,男,汉族,1990年9月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伟诉被告肖轶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伟伟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肖轶林位于松原市宁江区伯都讷大都汇小区431栋第三层整个楼层7000平方米的房屋进行保全,锦达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李伟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肖轶林位于松原市宁江区伯都讷大都汇小区431栋第三层整个楼层7000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间由被告肖轶林使用并保管,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出售及设定他项权利。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宋作霖
审 判 员 刘祥芬
代理审判员 陈 龙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张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