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松民一终字第127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 李宝民,男,1954年11月24日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王春喜,男,1954年11月24日生,汉族,干部,
委托代理人:齐美荣,女,汉族,1953年9月22日生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志强,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鹏,法律顾问。
上诉人李宝民与被上诉人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社)返还原物纠纷一案,长岭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长民初字第2117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李宝民不服,上诉到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宝民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春喜、齐美荣,被上诉人信用社委托代理人李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岭县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211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长岭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李宝民。
审 判 长 宋作霖
审 判 员 刘祥芬
代理审判员 陈 龙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