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松原供电公司与翟杰、松原市万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2016-07-18 18:26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松民一终字第8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松原供电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树声,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彦鹏,吉林浩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翟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松原市万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福海,经理。

委托代理人:鲁德文,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松原供电公司与被上诉人翟杰、松原市万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2014)宁民初字第2811号民事判决,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松原供电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松原供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彦鹏,被上诉人翟杰、被上诉人松原市万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福海及委托代理人鲁德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2014)宁民初字第281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88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松原供电公司。

审判长  庞 丽

审判员  于 涛

审判员  姚德满

二○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张 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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