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淑华与陈松柏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2016-07-18 18:26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松民一终字第3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淑华,前郭县人,住前郭县。

委托代理人:赵铁军,住大安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松柏,前郭县人,住前郭县。

委托代理人:徐德权,前郭县松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贾淑华因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前郭县人民法院(2014)前民初字第27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贾淑华及委托代理人赵铁军,被上诉人陈松柏的委托代理人徐德权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15)第12次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前郭县人民法院(2014)前民初字第276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前郭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贾淑华。

审判长  庞 丽

审判员  张建军

审判员  邰伟莉

二○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王晋野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