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松民一终字第540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
住所: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宇开发大厦6层。组织机构代码:72486150-0。
法定代表人:赵志恒,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宇琦,吉林国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白晓爽,男, 1988年3月8日生,汉族,职员,住前郭县前郭镇育才街。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宿振生,男,1969年12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前郭县。
委托代理人:斯琴,吉林巨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吉林省水利水电工程局。
住所:长春市朝阳区宽平大路1346号。组织机构代码:12391264-0。
法定代表人:曲文星,系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立华,男,1976年7月30日生,汉族,科员,住长春市绿园区万福街54号1栋1门102室。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
住所:前郭县前郭镇民主街保险公司宿舍楼HZ。组织机构代码:94506426-5。
法定代表人:王立新,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冬雪,吉林东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简称松原平安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宿振生、吉林省水利水电工程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简称松原财产保险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前郭县人民法院(2014)前民初字第40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松原平安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宇琦、白晓爽,被上诉人宿振生及其委托代理人斯琴,被上诉人吉林省水利水电工程局委托代理人张立华,松原财产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冬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前郭县人民法院(2014)前民初字第409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前郭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诉讼费1320元,由本院退给上诉人松原平安保险公司。
审 判 长 于福桐
审 判 员 宋作霖
审 判 员 邰伟丽
审 判 员 刘祥芬
代理审判员 邵国政
二0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段贵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