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浑民二初字第1073号
原告:段德滨,男,1987年10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
被告:李建烽,男,1983年8月11日生,汉族,中国移动吉林有限公司抚松分公司职工,住抚松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德滨诉被告李建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段德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段德滨负担525元。
代理审判员 于青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明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