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恒力物资有限公司与白山市大政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8:26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浑民二初字第1088-1号

原告:白山市恒力物资有限公司,住所:白山市浑江区惠民小区5号楼3单元101室。

法定代表人:兰敏,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宗亭,该公司职员。

被告:白山市大政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浑江区六道江镇老营村。

法定代表人:王双信,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祥龙,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山市恒力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白山市大政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经付清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白山市恒力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白山市恒力物资有限公司负担700元。财产保全费815元由原告白山市恒力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于青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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