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隆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冯县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8:26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松民二初字第23号

申请人吉林市隆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御宛小区P#2楼,组织机构代码74459668—7。

法定代表人杨爽,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玉玲,现住吉林省永吉县。

被申请人冯县,现住黑龙江省泰来县。

委托代理人潘广利,松原市春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吉林市隆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冯县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中,因申请人吉林市隆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人吉林市隆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吉林市隆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庞 丽

审判员  付 国

审判员  张建军

审判员  邰伟莉

审判员  李 颖

二○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王晋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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