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松民一终字第84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宋雪迎,男,1976年1月2日生,汉族,工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陈瑞芬,女,1957年11月11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长军,男,汉族,1957年2月1日生,
委托代理人:陈文元,男,汉族,1955年11月9日生,
上诉人宋雪迎因与被上诉人陈瑞芬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15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宋雪迎又以现无法提供新证据,于2015年10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宋雪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宋雪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剩余150元由本院退回给上诉人宋雪迎。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宋作霖
审 判 员 刘祥芬
代理审判员 陈 龙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克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