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雪迎与陈瑞芬恢复原状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8:26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松民一终字第84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宋雪迎,男,1976年1月2日生,汉族,工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陈瑞芬,女,1957年11月11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长军,男,汉族,1957年2月1日生,

委托代理人:陈文元,男,汉族,1955年11月9日生,

上诉人宋雪迎因与被上诉人陈瑞芬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15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宋雪迎又以现无法提供新证据,于2015年10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宋雪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宋雪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剩余150元由本院退回给上诉人宋雪迎。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宋作霖

审 判 员  刘祥芬

代理审判员  陈 龙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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