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松民一终字第5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国,现住扶余市。身份证号码××× 。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树春,1966年5月15 日生,现住扶余市。
委托代理人:陈竞芳,扶余市三岔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扶余市得胜镇河江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柏峰,主任。
委托代理人高礼,村书记。
委托代理人朱侠,松原市春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李国、李树春因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2015)扶民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国、李树春及委托代理人陈竞芳,被上诉人扶余市得胜镇河江村村民委员会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15)第22次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2015)扶民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李国、李树春。
审判长 庞 丽
审判员 张建军
审判员 邰伟莉
二○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晋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