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连和与松原市看守所、松原市公安局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8:25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松民一终字第89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 张连和,男,汉族,1961年4月26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帅,男,汉族,1988年5月13日生,

上诉人(一审被告):松原市看守所,住所: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善友镇。

负责人:史洪良,所长。

委托代理人:周东来,该所政委。

委托代理人:蔡廷一,吉林信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松原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许晓明,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泽,该局职员。

上诉人张连和与上诉人松原市看守所、被上诉人松原市公安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2015)宁民再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张连和与上诉人松原市看守所不服,上诉到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连和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帅,上诉人松原市看守所委托代理人周东来、蔡廷一,被上诉人松原市公安局委托代理人李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5)宁民再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连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200元、上诉人松原市看守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642元由本院分别退回给上诉人张连和上诉人松原市看守所。

审 判 长  宋作霖

审 判 员  刘祥芬

代理审判员  陈 龙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克举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