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松民一终字第89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 张连和,男,汉族,1961年4月26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帅,男,汉族,1988年5月13日生,
上诉人(一审被告):松原市看守所,住所: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善友镇。
负责人:史洪良,所长。
委托代理人:周东来,该所政委。
委托代理人:蔡廷一,吉林信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松原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许晓明,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泽,该局职员。
上诉人张连和与上诉人松原市看守所、被上诉人松原市公安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2015)宁民再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张连和与上诉人松原市看守所不服,上诉到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连和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帅,上诉人松原市看守所委托代理人周东来、蔡廷一,被上诉人松原市公安局委托代理人李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5)宁民再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连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200元、上诉人松原市看守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642元由本院分别退回给上诉人张连和上诉人松原市看守所。
审 判 长 宋作霖
审 判 员 刘祥芬
代理审判员 陈 龙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克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