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浑民一初字第835号
原告:李某某,男,1976年4月26日生,汉族,无职业。
被告:江某某,女,68岁,汉族,农民。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江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8日通知原告于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到期后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于青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明阳
(2015)浑民一初字第835号
原告:李某某,男,1976年4月26日生,汉族,无职业。
被告:江某某,女,68岁,汉族,农民。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江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8日通知原告于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到期后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于青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明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