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浑民二初字第945号
原告:白山市巴士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鹏,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玉发,吉林升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利成,男,1965年2月4日生,汉族,司机。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山市巴士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常利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已与实际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故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白山市巴士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白山市巴士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0元。
代理审判员 于青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明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