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珲民二初字第580号
原告:王巍,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珲春市。
被告:张立志,男,汉族,住吉林省和龙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巍诉被告张立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巍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王巍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巍负担。
代理审判员 尹美淑
二〇一五年 十二月 一日
书 记 员 郎钰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