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珲民二初字第585号
原告:赵城,男,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兰西县,现住吉林省珲春市。
被告:张宪国,男,住吉林省珲春市。(其他身份信息不详)
被告:周万军,男,住吉林省珲春市。(其他身份信息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城诉被告张宪国、周万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赵城负担。
审 判 长 尹美淑
代理审判员 金美兰
代理审判员 高红丽
二〇一五年 十二月 四日
书 记 员 郎钰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