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城与张宪国、周万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8:24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珲民二初字第585号

原告:赵城,男,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兰西县,现住吉林省珲春市。

被告:张宪国,男,住吉林省珲春市。(其他身份信息不详)

被告:周万军,男,住吉林省珲春市。(其他身份信息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城诉被告张宪国、周万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赵城负担。

审 判 长  尹美淑

代理审判员  金美兰

代理审判员  高红丽

二〇一五年 十二月 四日

书 记 员  郎钰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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