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美花与朴恩范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8:24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珲民二初字第547号

原告:崔美花,女,朝鲜族,农民,住吉林省珲春市。

委托代理人:裴雄日,吉林何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朴恩范,男,朝鲜族,住吉林省珲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美花诉被告朴恩范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崔美花于2015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崔美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美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崔美花负担。

审 判 长  尹美淑

代理审判员  金美兰

代理审判员  高红丽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郎钰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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