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珲民二初字第547号
原告:崔美花,女,朝鲜族,农民,住吉林省珲春市。
委托代理人:裴雄日,吉林何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朴恩范,男,朝鲜族,住吉林省珲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美花诉被告朴恩范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崔美花于2015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崔美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美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崔美花负担。
审 判 长 尹美淑
代理审判员 金美兰
代理审判员 高红丽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郎钰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