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珲民二初字第760号
原告:郎丽华,女,满族,农民,住吉林省珲春市。
委托代理人:关秀云,吉林竞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秀花,女,汉族,农民,住吉林省珲春市。
委托代理人:胡秀平,吉林何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珲春市英安镇新明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吉林省珲春市。
法定代表人:宋艳香,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会军,该村二组组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郎丽华与被告杨秀花,第三人珲春市英安镇新明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郎丽华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郎丽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郎丽华负担。
审判员 闫立霞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姜欣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