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丽华与杨秀花、珲春市英安镇新明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8:24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珲民二初字第760号

原告:郎丽华,女,满族,农民,住吉林省珲春市。

委托代理人:关秀云,吉林竞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秀花,女,汉族,农民,住吉林省珲春市。

委托代理人:胡秀平,吉林何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珲春市英安镇新明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吉林省珲春市。

法定代表人:宋艳香,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会军,该村二组组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郎丽华与被告杨秀花,第三人珲春市英安镇新明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郎丽华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郎丽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郎丽华负担。

审判员  闫立霞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姜欣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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