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前民初字第539号
原告刘德金。
原告曹亚茹。
被告刘婉婷。
法定代理人赵凤杰,女。
原告刘德金、曹亚茹诉被告刘婉婷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王瑞雪和被告刘婉婷诉二原告法定继承一案,前郭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前民初字第1461号民事调解书,现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拒不协助二原告办理过户手续,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协助二原告办理金岛花园XXXX过户手续。
本院认为,原告刘德金、曹亚茹不能提供被告刘婉婷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德金、曹亚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 3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
审判员 惠玉田
二0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刘翠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