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永诉杨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8:24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初字第4442号

原告张志永,男,汉族。

被告杨红梅,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永诉被告杨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志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胡 焱

审 判 员  于占玖

人民陪审员  李 范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 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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