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初字第4442号
原告张志永,男,汉族。
被告杨红梅,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永诉被告杨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志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胡 焱
审 判 员 于占玖
人民陪审员 李 范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 哲
(2015)宁民初字第4442号
原告张志永,男,汉族。
被告杨红梅,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永诉被告杨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志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胡 焱
审 判 员 于占玖
人民陪审员 李 范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