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珲民二初字第884号
原告:吕少华,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长春市。
被告:孙文庆,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九台市。
委托代理人:历建林,辽宁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晓辉,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九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少华与被告孙文庆、张晓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少华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少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50元,减半收取49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闫立霞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姜欣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