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初字第3039号
原告:曲宏,男,1966年11月7日生,满族,现住宁江。
委托代理人:王巍,女,1984年10月10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前郭县文化街,身份证号码22012219841010762X。
被告:郑波,男,1980年5月23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
被告:彭会东,男,1980年6月1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及联系方式,本院无法送达,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的其他联系方式,致使案件事实无法查清,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一款第(二)项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曲宏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春来
审 判 员 于占玖
人民陪审员 胡志宇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宋庆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