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丰民一初字第1247号
原告:顾占和,男,1949年3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红旗街道榆树村二社。
委托代理人:顾占海,男,1939年9月3日生 ,汉族,工人,住吉林市丰满区红旗街道榆树村二社。
被告: 吉林市丰满区红旗街道榆树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红旗街道榆树村。
法定代表人:关金春,系该村村主任。
被告:吉林市丰满区森达木业加工厂。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红旗街道榆树村。
法定代表人:刘召辉,系该厂厂长。
原告顾占和诉被告吉林市丰满区红旗街道榆树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榆树村委会)、吉林市丰满区森达木业加工厂(以下简称森达木业加工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单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占和的委托代理人顾占海到庭参加诉讼,榆树村委会、森达木业加工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顾占和诉称:原告代理人两次到吉林市信访法律事务服务中心要求村里给五保户顾占和盖房子但没有得到解决。原告无妻无子女,家庭生活困难,现在已有67岁了,无劳动能力,低保钱不够花,都是兄弟管,现在无房居住。榆树村委会证明水排不出,现在5年无法耕种土地,要求村里赔偿到2025年产量损失费,要求一次性付清不退钱或调换村机动地,必须在外环路以内、一块地,不许分散,为此原告诉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榆树村委会、森达木业加工厂未到庭,亦未有书面答辩
经审理本院查明如下事实:原告顾占和自述是村五保户、低保户,现在无房居住,与被告森达木业加工厂发生过承包地争议,
在榆树村有7分地,水排不出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的自我陈述、介绍信在卷予以佐证。
根据原告顾占和的诉讼请求,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顾占和要求解决房屋居住及承包地0.7亩排不出水问题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原告顾占和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原告顾占和向本院起诉被告榆树村委会解决无房居住问题,因该项诉求不属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原告此项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对此应予依法予以驳回。对原告顾占和向二被告主张排水问题,因相邻用水产生纠纷,相邻的各方应根据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处理。原告顾占和在庭审中对排水问题没有充分证据加以证明,在庭审中原告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及关联性均不足,本院无法以此证据作出相应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顾占和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顾占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单军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