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丰民一初字第1171号
原告:于淑杰。
被告:吉林市丰满区舞夜星舞厅。
经营者:王选燕。
被告:徐子寒。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淑杰与被告吉林市丰满区舞夜星舞厅、徐子寒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淑杰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免收。
审判员 李雪飞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姜文智
(2015)丰民一初字第1171号
原告:于淑杰。
被告:吉林市丰满区舞夜星舞厅。
经营者:王选燕。
被告:徐子寒。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淑杰与被告吉林市丰满区舞夜星舞厅、徐子寒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淑杰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免收。
审判员 李雪飞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姜文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