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509号
原告张军。
被告王仁善。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与被告王仁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已付),待本裁定生效后予以全部退回。
审 判 长 刘云山
审 判 员 朱晓艳
人民陪审员 张 琳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郭爱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