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执字第100号
申请执行人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立鹏,职务事理长。
委托代理人林超,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影壁山信用社主任。
被执行人孙贵森。
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东丰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2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孙贵森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本次执行终结,因此本案本次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东丰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24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孙贵森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再予另案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程相东
二○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苏 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