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贵森金融借款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07-18 18:14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执字第100号

申请执行人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立鹏,职务事理长。

委托代理人林超,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影壁山信用社主任。

被执行人孙贵森。

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东丰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2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孙贵森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本次执行终结,因此本案本次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东丰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24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孙贵森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再予另案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程相东

二○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苏 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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