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35号
原告孙海滨。
被告焦亮。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海滨与被告焦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海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付),于本裁定生效后予以全部退回。
审判员 朱晓艳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郭爱华
(2015)东民初字第35号
原告孙海滨。
被告焦亮。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海滨与被告焦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海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付),于本裁定生效后予以全部退回。
审判员 朱晓艳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郭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