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某与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8:13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91号

原告林某某。

被告赖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已付)。

审 判 长   刘云山

审 判 员   马立娜

人民陪审员    张琳

                    二○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郭爱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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