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91号
原告林某某。
被告赖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已付)。
审 判 长 刘云山
审 判 员 马立娜
人民陪审员 张琳
二○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郭爱华
(2015)东民初字第91号
原告林某某。
被告赖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已付)。
审 判 长 刘云山
审 判 员 马立娜
人民陪审员 张琳
二○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郭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