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8:13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739号

原告李某。

被告朱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已付)。

审判员   马立娜

                      二○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郭爱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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