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与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8:13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127号

原告马某。

被告秦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5年7月1日开庭审理此案,通过原告签署的地址确认书邮寄传票,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已付),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长  刘云山

审判员  朱晓艳

审判员  马立娜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郭爱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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