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旭凯与王立革、崔晓峰义务帮工受损害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07-18 18:12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执字第446号

申请执行人王旭凯。

被执行人王立革。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旭凯与被执行人王立革、崔晓峰义务帮工受损害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本金0.76971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费50元,现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丰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苏礼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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