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执字第153号
申请执行人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兴信用社。
负责人潘高峰,系该信用社主任。
被执行人肖海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兴信用社与被执行人肖海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东丰县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134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鹏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苏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