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3198号
原告杨某,男。
被告李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王 彬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于海亮
(2015)长民初字第3198号
原告杨某,男。
被告李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王 彬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于海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