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长民特字第00005号
(2015)长民特字第5号
申请人孙某,女。
法定监护人孙某(系孙某祖父),男。
申请人孙某要求宣告邢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孙某诉称,邢某是我的母亲。2011年6月5日,邢某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满四年。因此,我作为利害关系人,现申请宣告邢某失踪。
经查,邢某,女,1982年7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八十八乡二十号村八十九屯。邢某系申请人孙某的母亲。2011年5月28日邢某的丈死亡,2011年6月5日,邢某离家出走。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5年8月3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邢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邢某仍下落不明。
上述事实,有户口本复印件、长岭县八十八派出所和长岭县八十八乡二十号村村民委会出具的证明、申请人叔叔邢福清的书证及人民法院报公告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邢某失踪的事实得到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邢某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 彬
人民陪审员 王长军
人民陪审员 鲁艳华
二0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于海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