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仲玉生与被告王利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8:09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扶民初字第3182号

原告仲玉生。

被告王利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仲玉生与被告王利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孙艳娟

二O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洪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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