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扶民初字第2537号
原告印福生,现住扶余市。
被告赵成弟,现住扶余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印福生诉被告赵成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印福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退还原告250元。
审 判 长 刘巨龙
代理审判员 孙艳娟
人民陪审员 高庆余
二O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唐之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