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姜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8:09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扶民初字第2603号

原告马某某。

被告姜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姜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25元。

代理审判员  孙艳娟

二0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唐之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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