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扶民初字第2603号
原告马某某。
被告姜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姜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25元。
代理审判员 孙艳娟
二0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唐之淇
(2015)扶民初字第2603号
原告马某某。
被告姜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姜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25元。
代理审判员 孙艳娟
二0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唐之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