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8:08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扶民初字第1587号

原告黄某某。

被告刘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150元。

审 判 长  刘巨龙

代理审判员  孙艳娟

人民陪审员  高庆余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唐之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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