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诚毅车桥悬挂制造集团有限公司诉杨毅、麻宪峰、邓波、郑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5:59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1828号

原告吉林省诚毅车桥悬挂制造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闫长毅,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沈阳峰利通轴承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马登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杨毅 。

被告邓波 。

被告麻宪峰 。

被告郑丰 。

原告吉林省诚毅车桥悬挂制造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毅、麻宪峰、邓波、郑丰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吉林省诚毅车桥悬挂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自愿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诚毅车桥悬挂制造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诚毅车桥悬挂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7元,待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

审判长  曹 信

审判员  潘显波

审判员  鄂义飞

二0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卜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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