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希杰诉李喜武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5:47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452号

原告:孙某某,女,汉族,46岁。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46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4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孙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孙某某负担;公告费120.00元,由孙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海军

人民陪审员  查淑娟

人民陪审员  尹相玉

二O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马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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