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蛟民一初字第1320号
原告:刘宇,男,49岁。
原告:吕晓敏(系原告刘宇妻子),女,47岁。
共同委托代理人:贾岚,吉林市明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蛟河市阳光供热有限公司,住所蛟河市长安街道长政委。
法定代表人:潘德林,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宇、吕晓敏与被告蛟河市阳光供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晓敏、刘宇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两名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宇、吕晓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06.00元,免收。
审 判 长 张海军
人民陪审员 董翰泽
人民陪审员 赵丽丽
二O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徐丹丹
(本件共1页,共印6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