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宇、吕晓敏诉蛟河市阳光供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5:47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蛟民一初字第1320号

原告:刘宇,男,49岁。

原告:吕晓敏(系原告刘宇妻子),女,47岁。

共同委托代理人:贾岚,吉林市明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蛟河市阳光供热有限公司,住所蛟河市长安街道长政委。

法定代表人:潘德林,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宇、吕晓敏与被告蛟河市阳光供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晓敏、刘宇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两名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宇、吕晓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06.00元,免收。

审 判 长  张海军

人民陪审员  董翰泽

人民陪审员  赵丽丽

二O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徐丹丹

(本件共1页,共印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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