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817号
原告:尹守德,男,朝鲜族,55岁。
委托代理人:朱宝顺,蛟河市天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蛟河市乌林朝鲜族乡大八家子村民委员会,住所:吉林省蛟河市乌林朝鲜族乡大八家子村本屯
法定代表人:尹东奎 ,村男。
被告:张玉山,男,汉族,年龄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守德与被告张玉山、蛟河市乌林朝鲜族乡大八家子村民委员会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尹守德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尹守德在本案诉讼期间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守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00元,减半收取1350元,免收。
审 判 员 张海军
人民陪审员 时鸿雁
人民陪审员 张 洋
二O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