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221号
原告:赵淑贤,女,39岁
被告:米晓勇,男,33岁
被告:乌洪涛,女,36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淑贤诉被告米晓勇、乌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淑贤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淑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00元,减半收取97.50元,由原告赵淑贤负担。
审 判 长 张 岩
人民陪审员 王硕贤
人民陪审员 杨振菊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徐丹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