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武诉魏洪亮、韦艳华、盛立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5:47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1047号

原告:岳武,男, 汉族,62岁。

被告:魏洪亮,男,汉族,38岁。

被告:韦艳华,男,汉族,47岁。

被告:盛立功,男,汉族,47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武与被告魏洪亮、韦艳华、盛立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岳武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岳武在本案诉讼期间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岳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00元,由岳武负担。

审判员  张海军

二O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陆 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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