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1047号
原告:岳武,男, 汉族,62岁。
被告:魏洪亮,男,汉族,38岁。
被告:韦艳华,男,汉族,47岁。
被告:盛立功,男,汉族,47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武与被告魏洪亮、韦艳华、盛立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岳武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岳武在本案诉讼期间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岳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00元,由岳武负担。
审判员 张海军
二O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陆 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