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324号
原告:唐凤臣,男,46岁。
委托代理人:张福义,蛟河市松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肖成龙,男,62岁。
被告:肖士坤,男,35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凤臣与被告肖成龙、肖士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唐凤臣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唐凤臣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凤臣撤回起诉。
诉讼费50.00元,由唐凤臣负担。
审 判 长 赵宏国
人民陪审员 杨振菊
人民陪审员 王硕贤
二0一五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徐丹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