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凤臣诉肖成龙、肖士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5:47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324号

原告:唐凤臣,男,46岁。

委托代理人:张福义,蛟河市松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肖成龙,男,62岁。

被告:肖士坤,男,35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凤臣与被告肖成龙、肖士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唐凤臣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唐凤臣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凤臣撤回起诉。

诉讼费50.00元,由唐凤臣负担。

审 判 长  赵宏国

人民陪审员  杨振菊

人民陪审员  王硕贤

二0一五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徐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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