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5:47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蛟民一初字第126号

原告:王××,男,28岁。

被告:李××,女,28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公告费120.00元,合计420.00元,由原告王××负担270.00元。

审 判 长  张长伟

人民陪审员  田广红

人民陪审员  刘 会

二○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娇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